102學年度
高中棒球運動【硬式木棒組】聯賽
競賽規程
壹、宗 旨
配合國際棒球發展趨勢,加強推展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促進校園棒球競技運動風氣,提昇基礎棒球技術水準,儲備國家優秀棒球人才。
貳、依 據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12.6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207966號函辦理。
參、組 織
□主辦單位:教育部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各縣市公立體育場(管理所)、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協)會、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各縣市學生棒球運動聯賽工作小組。
□聯賽規劃督導委員會:由教育部體育署主管學校體育業務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學生棒球聯賽之督導、諮詢、重要決策事項。
□聯賽紀律委員會:由教育部體育署主管學校體育業務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等公正人士組成。負責聯賽之比賽及活動有關之違紀、爭議、申訴、獎懲案件審議、仲裁等案件事項。
□聯賽技術委員會:由承辦單位報請教育部體育署遴聘資深棒球專家、裁判人員組成。負責聯賽期間之裁判、督導以及比賽現場之競賽爭議、判決疑義之申訴、解釋、排除等有關聯賽競賽專業等事項。
□縣市聯賽工作小組:由承辦單位報請教育部體育署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該縣市專業、熱心學生棒球聯賽人員組成。協助負責各該縣市學生棒球聯賽推動等工作事項。
□聯賽防護教育小組:由承辦單位聘請運動傷害防護、運動禁藥防制領域專業人員組成。辦理聯賽競賽期間之運動禁藥防制教育及檢測工作、運動意外傷害防護處理及教育諮詢等工作事項。
□聯賽執行小組:由承辦單位秘書處等相關人員組成。辦理學生棒球聯賽之規劃、推廣、制度訂定、研發以及棒球運動學生、教練及裁判教育訓練等事宜。
肆、比賽日期(暫訂)
第一階段:自103年2月22日起至103年2月26日之間舉行。
第二階段:自103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4日之間舉行。
第三階段:自103年3月6日起至103年3月9日之間舉行。
第四階段:自103年3月11日起至103年3月17日之間舉行。
伍、參加單位與規定
一、 參加單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金門縣、連江縣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得以單一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二、 參加規定:
(一)上(101)學年度報名參加高中聯賽硬式木棒組之學校,均應報名本組。
(二)球隊人數:領隊、總教練、行政管理人員各1名、教練2名,球員至少報名12名,最多20名。(行政管理職務得由學校教師或學生擔任,但不得參與球隊之競賽指揮與出場指導球員比賽)
(三)高中新組球隊欲報名本聯賽,第一、二年需自鋁棒組開始報名參賽,第三年方得報名木棒組聯賽。若第一年於鋁棒組聯賽獲得前16名之學校,可於第二年直接報名木棒組聯賽。
陸、球員及教練規定
一、 球員規定:
(一) 年齡:
1. 99學年以後登錄註冊高中組聯賽之球員,因高、國中學齡為3年規定,避免故意留級或轉學重讀、發生挖角現象,日期修正為81年8月31日(不含)以後出生。
2. 本(102)學年度登錄註冊高中組聯賽之球員,年齡規定日期為84年8月31日(不含)以後出生。
(二) 學籍:
1. 需在102年9月1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2. 球員經登錄註冊報名後,若擬轉入至其他學校,在擬轉入學校之學籍,需設籍滿二學年,始得報名參賽。
(三) 球員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
(四) 註冊報名本硬式木棒組比賽,以後不得更換報名軟式組、鋁棒組聯賽。唯於國中期間未註冊登錄且首次報名高中組別之球員,方可有一次轉換機會。
(五) 凡登錄註冊參加高中組聯賽學生,自參加聯賽起最多以3學年為限。
(六) 在校就學期間,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否則不得報名參賽。
(七) 有關球員資格年齡、學籍設籍以九月一日(含)為計算基準(即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學年)。
二、 教練規定:
(一) 報名學生各項聯賽之總教練、教練均需取得C級教練證(教練證之認定需符合中華棒協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否則不受理報名參加聯賽。
(二) 報名學生各項聯賽之總教練、教練均應於聯賽開賽前向承辦單位辦理登錄註冊,否則不受理報名參加聯賽。
(三) 報名學生各項聯賽之總教練、教練自99年起至102年間,需參加由教育部體育署委託承辦單位舉辦之「學生棒球運動聯賽教練增能教育研習」至少1次以上,並取得學生棒球聯賽指導證,四年期間未取得學生棒球聯賽指導證者,自103年起,不得辦理登錄註冊及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四) 有關職棒涉賭球員以教練或管理身分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應依下列規範辦理之: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其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2. 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6月28日體委競字第0990014160號書函辦理:除94年1月13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適用對象外(即93年12月31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柒、報名方式
一、第1階段網路報名:自即日起至103年1月24日(五),以網際網路報名方式連結學生棒聯網站【http://www.ctsbf.edu.tw】,登入並確定球隊職員、隊員人數名單及照片後,列印出報名表及照片表核對無誤,始完成第1階段網路報名手續,此階段即視為完成報名。(報名截止日期屆期,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受理報名登錄,隊職員資料未上傳完整,視同未完成報名)。
*報名如有操作問題,請致電聯盟(02)2567-3609。
二、第2階段確定報名:列印出之報名表、照片表及履行比賽公約保證書正本各一份,請經學校承辦相關人員、校長簽章並加蓋校印後,於103年 1月31日(五)下午五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學生棒聯(郵戳為憑),未於規定時間內送達聯盟,視同放棄報名,並取消比賽資格。
※抽籤日期:暫訂為103年2月11日(二)
捌、比賽制度
【比賽制度】
(一) 採9局、DH制(因學生聯賽情節特殊,不受棒球規則6.10指定擊球員必須對守隊之先發投手最少完成一次打擊之規定限制)。
(二) 循環賽或淘汰賽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球隊循環賽積分相同時,採強迫取分淘汰賽制。
(三) 9局平分時,自第10局起採強迫取分賽制,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
(四) 第四階段:進入全國前八名之排名賽,依照國際賽慣例,九局平分時,自第10局起採強迫取分賽制,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
【強迫取分賽制】分以下兩種形式進行:
(一) 每場比賽無法分出勝負之延長賽:
1. 攻方從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2.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前,可任選其中棒次做為本局首位擊球員。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壘員、2棒為一壘跑壘員。
3. 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
(二) 球隊分組循環賽因故無法分出名次時,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並以強迫取分賽制比賽:
1. 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先。
2. 三隊積分相同時,以強迫取分淘汰賽制決定之。
a. 晉級一隊時,先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再與種子隊爭取晉級名額。
b. 晉級兩隊時,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晉級二隊之預賽勝負關係,決定該組別1、2名名次。
3. 循環賽無法分出名次之強迫取分賽制方式:
a.攻方從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b. 雙方教練遞交攻守名單,從第1局由第1棒開始進攻。
c. 第2局之後將繼續用延第1局的打序。
【第一階段】
(一)參加球隊:完成本硬式木棒組聯賽報名手續之球隊(101學年度前8名球隊列為各分組種子隊)。
(二)錄取名額:錄取24隊,晉級第二階段比賽。
【第二階段】
(一)參加球隊:第一階段晉級之學校球隊(24隊)。
(二)錄取名額:每分組錄取前2名之優勝球隊,計16隊,晉級第三階段比賽。
【第三階段】
(一)參加球隊:第二階段各組前2名之學校球隊(16隊)。
(二)錄取名額:各組錄取前3名之優勝球隊,計12隊,晉級第四階段比賽。
(三)各分組第一名球隊,列為第四階段種子隊。
【第四階段】
(一)參加球隊:第三階段各組前3名之優勝球隊(12隊)。
(二)錄取名額: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
玖、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拾、比賽用球及球棒
比賽用球:學生棒聯認可之SBF比賽用球。
比賽球棒:依據國際棒球總會認定公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純木質球棒;或國內學生棒球組織認證之國內廠牌之純木質球棒。
拾壹、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採循環賽制時,比賽必須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二)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加賽採強迫取分淘汰賽制,比賽需分出勝負,以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每場比賽需分出勝負,並依照國際賽慣例,九局平分時,自第10局起採強迫取分賽制。
拾貳、競賽地點
預定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及雲林縣棒球場舉行。
拾參、聯賽經費
一、學生棒球聯賽係由教育部體育署專款補助辦理之學生活動,有關補助參加聯賽之經費,請學校專款專用於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需用。若球隊參加聯賽經費不足時,不得再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
二、為鼓勵各校組隊報名參加學生棒球聯賽且比賽未棄權者,補助各校球隊參加聯賽費用,補助項目及額度,俟奉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辦理,暫定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組訓費:視教育部體育署核定經費預算情形辦理。
(二)參賽費:
1. 往返交通費:
(1)路程50公里以內者,每校每場補助1,000元;路程51至100公里者,每校每場補助2,000元;路程100公里以上,依實際路程,核實補助。
(2)凡前往比賽地點之機票、船票、火車客運車票等相關開支,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費、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處理)。
2. 膳食、住宿及雜支費:每隊每場3,000元。
三、學校支領教育部體育署補助之各款項,應於掣據洽領時,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等正確資料送承辦單位辦理,俾便儘速辦理匯款手續。
四、參加本聯賽比賽期間之相關人員(含學校球隊隊職員、裁判、運動傷害防護員等聯賽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覈實辦理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拾肆、獎 勵
一、獎勵前8名優勝球隊學校:教育部團體獎盃各乙座,獎狀每隊每人乙紙。
二、獲本聯賽前8名優勝球隊球員,得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申請參加甄試升學。
三、全國賽前8名優勝球隊,贈送棒球相關器材設備,以「球」為主,如學校需其他棒球相關器材,請發文至學生棒球聯盟告知學校之需求,並依優先順序排列。(項目、數量視教育部體育署核定經費預算情形辦理)。
四、參與本聯賽有功人員,得依各該所屬機關、學校、團體之獎勵規定,申請敘獎。
拾伍、懲 處
一、球隊違規:
(一)應遵守本聯賽之比賽公約,若違反規定,依公約規範處分之。
(二)球隊登錄註冊報名後,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時,禁止參加聯賽一學年。
(三)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教練、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禁止參加聯賽二學年。
(四)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五)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由承辦單位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處分。
二、球員違規:
(一) 應遵守本聯賽之比賽公約,若違反規定,依公約規範處分之。
(二) 不得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若違反,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禁賽一學年,如再次違反或聚眾之行為,處禁賽二學年。
(三) 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參賽、成績證明外,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 不得服用運動禁藥或其他違禁品。參加運動競賽時,不得拒絕承辦單位辦理之運動禁藥檢測,違者禁止參加聯賽一學年。
(五) 在校就學期間,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行為,若違反,經查屬實者,處禁賽三學年。
三、領隊、總教練、教練、行政管理違規:
(一) 應遵守本聯賽之比賽公約,若違反規定,依公約規範處分之。
(二) 指導唆使隊員比賽,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作業相關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三) 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四) 指導隊員時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五)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禁賽二學年,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資格。
(六) 學生在校就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為督導不週,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學年。
(七) 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若發生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處分之。
(八) 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承辦單位應立即取消報名或參賽資格。
(九) 若違反(一)至(七)規定時,除依規定處分外,並由承辦單位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規定處分之
拾陸、申 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由總教練於規定之時間、方式、程序提出。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先口頭方式向主審告知,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由總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提交主審,由現場主審向現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或以口頭方式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充做為聯賽經費。
三、有關聯賽之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經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後,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五、球隊或球員因重大特殊因素造成資格不合規定時,應由學校以書面向學生棒聯提出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申訴會議審議,並以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拾柒、注意事項
一、各參賽學校球隊除應遵守各校運動代表隊管理有關規定與聯賽競賽規程外,更應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作業相關規定。
二、學生聯賽賽程,在未影響比賽下,賽事不限制時間;然為配合外在因素(如場次、氣候、延賽…等),學生棒聯得限制比賽時間,俾利賽事之順利進行。
三、學生聯賽一學年同一級比賽中,不得同時兼具兩校隊職員身分參賽。
四、比賽期間發生受傷時,經學生棒聯防護組人員判斷,需及時處理受傷部位,裁判得強制受傷方更換臨時替代人員,如於該局結束,該名受傷球員無法上場,須立即強制更換選手,即不影響比賽時間(無「傷停」時間)。如有拖延行為,裁判得判該隊總教練離場。
五、本聯賽將實施運動禁藥檢測,依據運動禁藥檢測法定程序,凡獲得前8名球隊,比賽自四局結束後,每隊抽驗1人。請各隊教練對球員加強宣導運動禁藥相關知識,並轉知球員若須看醫生服藥時,提醒醫生運動員不能服有運動禁藥成分之藥品。
六、球隊須於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攻守名單表格,比賽前30分鐘,請繳交隊職員證、選手證與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如未攜帶該證件,亦無含照片之證件(如身分證等)足以證明該隊之隊職員及選手,不得填寫於攻守名單上。如未配合之球隊,學生棒聯得判該隊之球員不得參賽外並判該教練離場。
七、教練或球員如於比賽期間被判離場,除該場比賽不得上場之外,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代表學校出賽,而於禁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出現。
八、比賽中,如對球員資格疑義,應以申訴方式提出。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疑義時,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對於有疑義之球員,得透過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查核。
九、球隊應將全隊球員之選手證集中保管,以備查驗,未帶選手證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或出場比賽。賽前列隊時,由雙方球員互相核對身分。比賽中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需以申訴方式提出。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隊往後所有比賽外,並取消已賽成績,其他違規事項依競賽規程相關規定懲處。
十、球隊比賽時,可穿金屬棒球釘鞋。學校球隊制服應整齊、號碼清晰之球衣,胸前須有參賽學校校名,校名左下方須有小球衣號碼,背後需有明顯球衣號碼。縣市名稱字體不宜大於校名。
十一、 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教練分別為28號及29號,行政管理人員為27號,球員為1號至20號,隊長為10號,註冊報名後即不得更改。攻守名單填寫錯誤者,判總教練離場。
十二、 為鼓勵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熱心參與學生棒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棒球運動及尊重學生棒球運動之教育意義與價值,聯賽比賽期間,同意學校在比賽服裝之【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72平方公分(72㎠),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得標示,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違者球隊不得出場比賽。
十三、 球隊登錄註冊報名聯賽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請總教練勸離,對於在己隊選手席上方或區域附近之啦啦隊,全隊隊職員,應負有不滋事之責任。
十四、 先守之隊伍,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先攻之隊伍則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擲銅板決定攻守順序。
十五、 球隊進攻時之一、三壘指導員,由一位教練、一位球員擔任。
十六、 比賽時,隊職員不得離開選手席,為球員加油、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
十七、 如遇風雨影響比賽進行,由承辦單位依實際情況考量決定是否繼續比賽,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八、 比賽發生棒球規則或競賽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時,由聯賽技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其議決即為最終判決。
十九、 本聯賽採9局制比賽,若兩隊得分比數,5局相差10分,7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5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二十、 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或管理)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及ㄧ、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以總教練在場為限,否則裁判不予受理。
二十一、 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一) 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須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1. 採9局制,投手每場最多可投9局。
2. 投手投球3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投球4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3. 投手投3局,下一場僅可再投6局(即在不受隔場限制下,接連二場之比賽,最多只能投9局)。
4. 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100球(不含)時,不滿120球(不含)時,受隔2場限制。投手被換下場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當投球數至120球時強制退場。
5. 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100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擊者席次,投球數仍以100球計算,受隔1場限制。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投球達120球時,則強制退場。
6. 在球數達100球以下(含)時,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二十二、 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二十三、 暫停實施方式:
(一)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第二次之暫停需更換投手,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四次(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二)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至多暫停四次(含)。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二十四、 比賽期間參賽隊職員及球員,如有嚴重違反運動員精神,提聯賽紀律委員會議處。
拾捌、比賽公約
學生棒球聯賽之目的,除促進校園棒球競技與休閒運動風氣,提昇學生棒球技術水準與欣賞鑑賞能力,儲備國家優秀棒球人才與熱愛棒球運動人口外,更重視學校教育之意義。有意參加學生棒球聯賽之各級學校應詳閱本公約,並於登錄註冊報名參加聯賽之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人員及學生球員共同遵守。
一、登錄註冊參賽隊伍,需完成所有比賽,除不可抗力因素並經大會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比賽,任意退賽學校爾後將停止參加學生聯賽1年,並由承辦單位函報各縣市教育單位處理。
二、參賽隊伍必須派總教練出席承辦單位召開之各種會議,以示尊重承辦單位及其他學校隊伍,未派員出席者,承辦單位得逕予撤銷參賽權。
三、參賽學校應重視球員生活教育,要求球員尊重各校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球員於比賽場地、學校範圍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周遭之安寧,避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四、參賽隊伍隊職員應尊重比賽,穿著統一球衣,攜帶校(隊)旗參加開、閉幕典禮及所有競賽。
五、比賽中,隊職員不得對裁判、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後續賽程亦不得進場指導。
六、各隊隊職員應發揮運動精神,進出球場時須列隊向球場致敬,以表示感謝球場;比賽攻守互換時,球員均應跑步出場,守方並須將球置放於投手板上,不得任意丟放或交於裁判。
七、領隊、教練、管理人員應以愛心關懷與鼓勵方式教導球員,不得任意責罵及體罰球員,違者驅逐出場,後續賽程亦不得進場指導,嚴重者由承辦單位提送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函報各縣市教育單位處理。
八、比賽期間,嚴禁參賽球隊隊職員與裁判或其他工作人員,於比賽大會、休息室、球場等範圍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可能構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違者由承辦單位或裁判逐出球場。
九、各隊應尊重競賽場地,保護環境,珍惜球場草皮、環境及設備。每場比賽後,必須整理選手區及其附近環境或協助清理球場,始得離開。
十、各隊使用過之便當後,應將殘渣倒出集中,疊好空盒,壓扁飲料空盒空罐,分類包封後,分置於承辦單位提供之垃圾箱或環保箱中,以維護球場整潔及衛生。
十一、 各隊應協助勸導球場觀眾,不亂丟煙蒂及飲料罐、不吐檳榔渣,維護欣賞球賽舒適環境。
十二、 本公約列於聯賽競賽規程內,報名參賽球隊均應遵守奉行。
拾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生棒聯修訂並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