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中小學女子棒球聯賽競賽規程
壹、宗旨:推展中小學女子棒球運動,倡導校園運動風氣,充實學童快樂校園生活,促進團隊精神及人際關係,廣植基礎棒球運動人口。
貳、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9月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033553號函辦理。
參、組織:
主辦單位:教育部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女子棒球協會、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各縣市公立體育場(管理所)、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縣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協)會、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聯賽規劃督導委員會:負責學生棒球聯賽之規劃督導、諮詢、重要決策事項。其組織由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代表人員、承辦單位及棒球運動之學者、專家組成。
聯賽紀律委員會:負責聯賽之比賽及活動有關之違紀、爭議、申訴、獎懲案件審議、仲裁等案件事項。其組織由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代表人員、承辦單位及熟悉棒球運動之公正人士組成。
聯賽技術委員會:負責聯賽競賽期間之督導、比賽現場之競賽爭議、規則解釋及排解、裁判判決疑義與申訴等聯賽有關競賽專業事項。其組織由承辦單位遴聘資深棒球專業人士及裁判人員組成。
聯賽裁判小組:依據聯賽競賽規程及棒球規則規定執行比賽等相關競賽事項。各級組聯賽比賽時,由承辦單位遴聘優秀棒球專業裁判人員擔任,各級組比賽置裁判長1人,綜理該級組比賽裁判專業事項;每一比賽場地置現場監場1人,負責該場地裁判分派、督導比賽進行及競賽爭議、申訴處理等事宜;每一場地置裁判若干人,執行該賽場之比賽勝負判定及爭議、申訴等競賽專業事宜。
縣市聯賽工作小組:負責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推動學生各級棒球聯賽等工作事項。其成員由承辦單位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函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遴薦所屬轄區之棒球專業且熱心學生棒球聯賽人員,送請承辦單位聘之。
聯賽運動防護小組:辦理聯賽競賽期間之運動意外傷害防護處理、運動禁藥防制教育及檢測工作等工作事項。其成員由承辦單位聘請運動防護、運動禁藥防制領域專業人員擔任。
聯賽執行小組:辦理學生棒球聯賽制度之規劃與推動、競賽規程之訂(修)定、棒球之學生、教練及裁判等人員教育訓練事宜。其成員由承辦單位秘書處等相關人員擔任。
肆、競賽分組:
一、高中組:
(一)高中硬式組。
(二)高中軟式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伍、參賽單位:
一、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公立或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私立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均得組高中、國中及國小組各一隊報名參加。
二、離島或本島地區未參加女子壘球聯賽之學校得透過所屬工作小組聯合組隊,其聯合組隊規定如下:
(一)聯合組隊必須同一縣市之學校並需列單一學校名稱。
(二)聯合組隊時須列中文學校名稱,其球隊名單應詳註隊職員之學校。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團體或許可立案之實驗教育機構,具學校學籍者,由其設籍學校依前款規定組隊報名參加;未具學校學籍,並依非學條例取得學生身分證明者,得以該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名義組隊報名參加(並加註所在縣市),其他涉及本競賽規程有關「學校」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前開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比照之。
陸、球員及教練報名規定:
一、球員報名規定:
(一)高中組
1.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
2.年齡:民國9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3.曾參加女子壘球聯賽之球員不得報名軟式組聯賽。
(二)國中組
1.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
2.年齡:民國98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國小組
1.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
2.年齡:民國10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教練(總教練及教練)規定:
(一)資格:具有下列證件之ㄧ者,方得報名參加聯賽:
1.高中及國中組:
(1)符合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之棒球C級以上教練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2)「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核發之棒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2.國小組:
(1)符合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之棒球C級以上教練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2)「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核發之棒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所核發之教師資格證書。
(二)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擔任教練或管理職務,應依下列規範辦理之:
1.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為教練者,若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2.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立即取消其報名或參賽資格。
3.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6月28日體委競字第0990014160號書函辦理:除94年1月13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適用對象外(即93年12月31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若有疑義時,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4.經處分禁賽年限未屆滿者,不得報名學生棒球聯賽。禁賽年限屆滿者,得由擬聘之學校函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轉承辦單位備查後,學校方得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報名聯賽。
5.同一學年同一級組聯賽,不得同時兼任兩校球隊教練或行政管理職務。
柒、比賽日期:於球隊報名後,另行協調排定之。
捌、報名與相關會議
一、報名時間:自113年11月4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下午5時截止。
二、報名人數:球隊人數:領隊、總教練、行政管理人員及運動防護員各1名、教練2名,球員至少報名12名,最多24名。(行政管理職務得由學校教師擔任,但不得參與球隊之競賽指揮、出場指導球員。)
三、報名手續:
(一)本學生棒球聯賽隊職員報名,係採網際網路方式報名。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球員參賽資格,將學校隊職員名單、球衣背號及照片等聯賽需用資料,輸入相關報名表件,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網際網路報名手續者,視同放棄參加本聯賽資格。(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二)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或影印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13年12月27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承辦單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報名表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2.隊職員照片表一份(含運動防護員)照片表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3.履行比賽公約保證書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4.學生學籍資料表影印本(每位球員一份,留存學校備查)。(加蓋學校關防)
註:運動防護員須檢附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影本乙份送承辦單位核備。
(三)家長(監護人)同意參賽具結書(家長或監護人簽章),留存學校備查。
(四)球員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換或遞補名單及球衣號碼。
四、相關會議:學校務必派總教練或教練出席會議,以維護學校球隊參加聯賽權益,未派員出席者,不得再有異議。
玖、競賽制度:依實際報名情況訂定之。
拾、競賽規則與特別規定
一、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少年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註:本壘衝撞
(A)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直接進壘的路線,企圖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依裁判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裁判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即使防守本壘之球員掉球)。在此情況之下,裁判應宣告該球為比賽停止球,所有其他跑壘員須返回衝撞時所佔有之壘。
原註:跑壘員若無碰觸本壘之意圖、或降低肩膀、或以手、肘、臂推撞防守球員,皆可視為違反規則「偏離直接進壘路線以衝撞防守球員」之判決依據。如果跑壘員以正當滑壘方式欲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規則。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如果其臀部和腿部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如果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
(B)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欲進壘得分的跑壘員之進壘路線。依裁判之判斷,捕手若未持球而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線,裁判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但是,依裁判之判斷,如果捕手為了處理傳來之球,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進壘路線,而導致無可避免之衝撞時,則不視為違反規則。
註: 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屬投手犯規
(B)持球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出球者。
原註:投手向壘傳球前,自由腳應踏出朝向該壘,但踏出後必須將球傳出(除二壘外)。
例: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投手向三壘踏出假傳後接著轉身朝一壘傳球,此行為被判【投手犯規】。只有二壘允許假牽制不傳球。
二、聯賽競賽制度
(一)高中組及國中組:採7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3局相差15分,4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4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二)國小組:採6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3局相差15分,4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3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三)不論採循環賽或淘汰賽,每場比賽均須分出勝負,當球賽最後一局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四)突破僵局制實施方式:
1.若遇賽完正規局數或規定時間結束,尚無法分出勝負時,自下局起,攻方從無人出局,滿壘情況下,接續延用前一局的打序。
2.循環賽球隊積分相同,須產生名次時,則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
(1)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優勝。
(2)三隊積分相同,以突破僵局制,依下列錄取隊數多寡辦理:
A.錄取1隊時,先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比賽之勝隊,再與種子隊爭取晉級名額。
B.錄取2隊: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比賽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
C.二隊晉級名次之判定:循環預賽時勝負關係,作為判定名次之順序依據。
三、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球數。
拾壹、比賽用球及球棒
一、比賽用球:
(一)高中硬式組:承辦單位認可之SBF比賽用球。
(二)高中軟式組及國中組:日本 JSBB 認可之軟式用【M號】球。
(三)國小組:日本 JSBB 認可之軟式用【J號】球。
二、比賽球棒:
(一)高中組及國中組:比賽用鋁棒、木棒須有日本 JSBB認證軟式用或學生棒聯 CTSBF 認可一體成型且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之球棒。
(二)國小組:比賽用鋁棒、木棒須有日本 JSBB認證少年軟式用或學生棒聯 CTSBF 認可且長度不得超過32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之球棒。
拾貳、比賽球場規格:
(一) 高中組:投手板離本壘距離為18.44公尺、壘包距離為27.43公尺。
(二) 國中組:投手板離本壘距離為16公尺、壘包距離為23公尺。
(三) 國小組:投手板離本壘距離為14公尺、壘包距離為21公尺。
拾參、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二)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突破僵局制,以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比賽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三、比賽中棄權或被裁定奪權球隊,除該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取消該隊未賽之賽程,其相關球隊之得失分不計算。
拾肆、競賽地點:確認後另行公告。
拾伍、聯賽經費
一、學生棒球聯賽係由教育部體育署專款補助辦理之學生活動,有關補助參加聯賽之經費,請學校專款專用於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需用。若球隊參加聯賽經費不足時,不得再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
二、為鼓勵各校組隊報名參加學生棒球聯賽且比賽未棄權者,補助各校球隊參加聯賽費用,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辦理,暫定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組訓費:報名學生棒球聯賽學校球隊,每隊補助新臺幣6萬元整。
(二)全國賽參賽費:
1.往返交通費:
(1)路程30公里以內者,每校每日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路程30至50公里者,每校每日補助新臺幣3,000元整;路程51至100公里者,每校每日補助新臺幣4,000元整;路程100公里以上,依實際路程,核實補助。
(2)凡前往比賽地點之機票、船票、火車客運車票等相關開支,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費、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處理)。
2.膳食、住宿及雜支費(依實際比賽日期計算):
(1)路程30公里以內者,每校每場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
(2)路程30至50公里者,每校每場補助新臺幣3,000元整。
(3)路程50公里以上者,每校每日補助新臺幣10,000元整。
三、學校支領教育部體育署補助之各款項,應於掣據洽領時,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等正確資料送承辦單位辦理。
四、本經費將於114年撥付,應於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執行完畢,支用項目包含:選手營養費、課業輔導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辦理計)、教練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辦理計)、代課鐘點費、消耗性器材費(單價1萬元以下)、訓練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組訓費及參賽費得相互勻支。
五、學校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送承辦單位辦理經費核結事宜,若有餘款應予繳回;相關單據留存各校妥為保管,以備查驗。
六、參加本聯賽比賽期間之相關人員(含學校球隊隊職員、裁判、運動防護員等聯賽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覈實辦理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拾陸、獎勵:
一、獎勵全國賽優勝球隊學校:教育部團體獎盃各1座,獎狀每隊每人1紙;另頒發個人獎項以資鼓勵;獎勵隊數方式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規定辦理。
二、各分區晉級全國賽之優勝球隊發給團體及個人獎狀各1紙。
三、全國決賽前3名優勝球隊,得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集訓或國內外移地訓練費用。
四、全國賽前8名球隊中,若經承辦單位撤銷成績名次時,得由下一名次球隊依序遞補名次,遞補球隊以前8名為限。
五、參與本聯賽有功人員,得依各該所屬機關、學校、團體之獎勵規定,申請敘獎。
拾柒、懲處
一、球隊違規:
(一)違反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規定議處。
(二)球隊登錄註冊報名後,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時,由主辦單位函請各該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三)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並由承辦單位函請各該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二、領隊、總教練、教練、行政管理違規:
(一)違反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二)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其球隊總教練處禁賽五年。
(三)毆打、侮辱裁判時,除取消其個人參加聯賽資格外,並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四)指導隊員時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五)指導學生在校就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為督導不週,處該禁賽二學年。
(六)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禁賽二學年。
(七)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職務期間,若發生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處分。
(八)若違反(一)至(七)各款規定時,除依本競賽規程規定議處外,並由承辦單位函請球隊學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
三、球員違規:
(一)違反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二)比賽時不得干擾比賽、互毆、毆打球員、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若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消繼續比賽資格或處禁賽一學年,如再次違反者,處禁賽二學年。
(三)在校就學期間,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行為,若違反,經查屬實者,送請本聯賽紀律委員會議處。
(四)若違反(一)至(三)規定時,除撤消其個人成績(名次)及不發給參賽證明外,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議處。
四、經驅逐出場之教練或球員,沒收該場及下一場比賽,如於球場周圍徘徊出現時,經查屬實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判定没收比賽,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追繳所領之補助及獎勵。
五、經驅逐出場未聽勸之總教練、教練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及監場人員將處理報告單送承辦單位移學生棒聯紀律委員會懲處,依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
拾捌、申訴
一、比賽期間,雙方若對對方球員資格疑義,應由總教練賽前或事實發生時,依下列方式提出。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對有疑義球員『拍照』存證,以待查驗:
(一)比賽未開賽前:雙方球隊繳交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時,若對對方攻守名單內之球員資格疑義,由總教練當場向聯賽紀錄組提出。
(二)比賽進行中:由總教練現場以口頭方式,向該場主審裁判提出,並在比賽結束前,將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三)比賽結束後:由總教練於主審裁判宣布比賽結束前,以口頭方式先向主審裁判提出,併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二、非比賽期間,若對其他學校球隊之參賽球員資格有疑義,應由學校檢齊經總教練簽章之申訴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函報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於收受理之翌日起7日內,提請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三、有關聯賽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競賽規程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申訴,並於30分鐘內,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若以口頭方式或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
四、有關聯賽競賽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並依決議辦理。
五、對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有疑義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承辦單位收受理申訴案件之翌日起7日內,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六、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七、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聯賽經費。
拾玖、附則
一、參賽學校球隊除應遵守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及履行聯賽比賽公約外,更應遵守各該學校運動團隊之管理等相關規定。
二、比賽時,球員不得穿金屬棒球釘鞋(高中除外),穿著之學校球隊球衣胸前以中文校名標示並應整齊統一繡印校名,球衣前後號碼清晰。如有違者,逕取消本學年度補助經費。
三、網際網路註冊報名登錄之球衣號碼,不得更改。球衣號碼總教練為30號,教練分別為29號及28號,行政管理人員為27號,球員為1號至24號,隊長為10號。
四、為鼓勵熱心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參與學生棒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棒球運動,同意學校在聯賽比賽球衣之【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72平方公分(72㎠),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宜標示,否則承辦單位得請該學校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該標誌。
五、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填寫之攻手名單及球衣背號應與網際網路報名之名單及球衣背號相同。填寫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時,填寫之球員應自報名註冊之球員名單中選填,其填寫人數最多以18人為限。每場比賽可自報名註冊之名單中,替補球員。
六、比賽前30分鐘,提出全隊球員選手證與繳交攻守名單,未攜帶選手證者,如填寫於攻守名單上,則没收該場比賽;球衣號碼填寫有誤者,判該隊總教練離開比賽場地。
七、先守隊伍,使用三壘邊選手席,先攻隊伍使用一壘邊選手席,淘汰賽時,賽前以擲錢幣方式,決定攻守順序。球隊進攻時,一、三壘指導員,得由教練或球員擔任。出場擔任壘指導員者,須戴棒球頭盔,否則不得出場。
八、球隊登錄註冊報名聯賽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不得進入,對於在選手席上方或區域附近之喧嘩情形,雙方隊隊職員應協助減低事故發生之義務。
九、捕手護具需包括護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打擊者頭盔須配置安全帽扣帶並合乎標準,以降低比賽期間之危險性。
十、比賽期間發生受傷情況時,需及時處理受傷部位,裁判得強制受傷方球隊更換臨時替代人員,如於該局結束前,受傷球員無法上場,需強制更換選手,不計該隊傷停時間。如有故意拖延行為,裁判得判該隊教練離場。
十一、比賽除暫停需要,各隊之領隊、總教練、教練或行政管理,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或ㄧ、三壘指導員走出指導區,進入比賽場地為球員加油、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限總教練一人在場,否則裁判不予受理。
十二、承辦單位得因比賽場次、氣候、延賽等實際情況,考量繼續比賽或調整比賽時間,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各隊教練應對球員加強宣導運動禁藥管制相關知識,並轉知球員若須看醫生服藥時,提醒醫護人員,運動員不能服有運動禁藥成分之藥品。
※公告:113學年度起,凡報名本賽事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員,報名時應具備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線上學習平台(https://elearning.ctada.org.tw)之測驗學習平台(https://elearning.ctada.org.tw/tc_0.aspx)學習通過證明方可報名。
十四、有關簽賭或打假球罰則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凡球隊隊職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以終身禁賽處分:
1. 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調單位查獲。
2. 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
(二) 凡經其他特定體育團體或職業聯盟、職業球團處以終身禁賽處分者,禁止參加或擔任學生棒球運動聯賽隊職員或裁判。
十五、先發球員可再上場一次。
1. 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1).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7局,投球2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投球3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2).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80球且達100球時,受隔2場限制。投手被替補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當投球數達100球時則強制退場。
(3).投球數達80球以下時,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4).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80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擊者席次,投球數仍以80球計算,但需受隔1場之限制。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投球數達100球時,則強制退場並受隔2場限制。
(二)國中組: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投手投球局數七局須受一場隔場限制(例:1場投7局或連續2場之加總計算投7局,即受隔場限制),『局』的計算方式以投1球即計算為1局),延長賽之投手受隔場限制,有關分組晉級之比賽投球數不受限制。
(三)國小組: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投手投球局數六局須受一場隔場限制(例:1場投6局或連續2場之加總計算投六局,即受隔場限制),『局』的計算方式以投1球即計算為1局),延長賽之投手受隔場限制,有關分組晉級之比賽投球數不受限制。
十七、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持球需於12秒內投球,未於12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十八、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三次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九、暫停實施方式:
(一)守方: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第二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得擔任其他守備位置,但不得回任投)。每場第四次(含)暫停,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二) 攻方: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每局第二次時,則驅逐教練出場,每場限三次攻擊暫停,延長賽則每三局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二十、活動期間,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透過承辦單位申訴管道辦理。申訴電話:02-2567-3609;傳真號碼:02-2567-3610;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十、參賽職隊員由承辦單位統一辦理保險,現場並設置醫護站,依運動傷害處理作業流程辦理,處置原則如下:
(一) 現場受傷由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就受傷部位處理。
(二) 經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現場處理評估如需後送,由現場人員緊急通報救護車並由學校職員或家長陪同送醫。
二十一、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最新規定辦理外,參加人員並應依相關防疫計畫規定辦理。
貳拾、本競賽規程如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訂後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履行比賽公約保證書
學生棒球聯賽之目的,除促進校園棒球競技與休閒運動風氣,提昇學生棒球技術水準與欣賞鑑賞能力,儲備國家優秀棒球人才與熱愛棒球運動人口外,更重視學校教育之意義。本公約列於聯賽競賽規程內,登錄註冊參加學生棒球聯賽學校之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人員及學生球員應詳閱本公約,並確實遵守。
一、登錄註冊參賽隊伍,須完成所有比賽,除不可抗力因素並經大會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比賽,任意退賽學校球隊之領隊、總教練、教練停止參加學生聯賽2學年,並由主辦單位函報各縣市主管教育機關議處。
二、參賽學校應重視球員生活教育,要求球員尊重各校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球員於練習或比賽場地遊蕩、喧嘩,避免影響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或周遭民眾安寧。
三、為塑造清新健康形象及社會良好觀感,參賽學校隊職員及球員嚴禁紋身或刺青,如經檢舉發現屬實者,將予以列管輔導。
四、參賽隊伍隊職員應尊重比賽,穿著學校比賽統一球衣,攜帶校(隊)旗參加開、閉幕典禮及所有競賽。
五、捕手護具需包括護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打擊者頭盔須配置安全帽扣帶並合乎標準,以降低比賽期間之危險性。
六、比賽期間,不得對裁判、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言語侮辱或毆打。
七、各隊隊職員應發揮運動精神,進出球場時須列隊向球場致敬,以表示感謝球場;比賽攻守互換時,球員均應跑步出場(90秒內完成,否則不予練投時間),守方並須將球置放於投手板上,不得任意丟放或交予裁判。
八、領隊、教練、管理人員應以愛心關懷與鼓勵方式教導球員,不任意責罵及體罰球員。
九、比賽期間,嚴禁參賽球隊隊職員與裁判或其他工作人員,於比賽會場、休息室、球場等範圍內吸食煙草製品、嚼檳榔、喝酒及其他可能構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違者由承辦單位或裁判逐出球場並禁賽一學年。
十、球隊應愛護競賽場地,珍惜球場草皮及設備環境。比賽後,應整理選手區及其附近環境清潔,方予離開。
十一、各隊使用過之便當後,應將殘渣倒出集中,疊好空盒,壓扁飲料空盒空罐,分類包封後,分置於承辦單位提供之垃圾箱或環保箱中,以維護球場整潔及衛生。
十二、協助勸導球場觀眾,不亂丟煙蒂及餐盒瓶罐等垃圾、不吐檳榔汁渣,維護欣賞球賽舒適環境。
以上各款事項,本校棒球隊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比賽公約。
校名:
校長:(請蓋章) 總教練:(請蓋章) 管理:(請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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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學生 參加學校校隊且願遵守學生棒球運動聯賽之競賽規程內容,並代表學校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上述報名學生棒球運動聯賽需用之個人資料,同意其就讀學校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使用,並以學生棒球運動聯賽相關事項為限。
學生 姓名:(簽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就讀學校名稱:
參加聯賽組別:□高中軟式女子組□國中軟式女子組□國小軟式女子組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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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一、填寫具結書時,請先詳閱學生棒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相關資格規定。
二、具結書請家長或監護人親自填寫,並由學校核章及總教練簽名。
三、具結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資料不全者,承辦單位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四、學生學籍資料表如無註明身分證編號者,須另繳得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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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業已報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所舉辦之下列運動項目,
□高中軟式女子組□國中軟式女子組□國小軟式女子組
並確實遵守學生棒球運動聯賽所載競賽規程報名程序之相關規定,為避免學生個人資料外流之疑慮,將1.學生學籍資料表及2.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參賽具結書留校存查。於聯賽期間如有疑義,僅提供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相關事項作為調閱及審查佐證資料,並無作他途之用。
繳交資料檢核表:
□1.學生學籍資料表 份 □2.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參賽具結書 份
學校名稱:
總教練簽章:
校 長簽章:
學務處核章: 教務處核章: 學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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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一、填寫具結書時,請先詳閱學生棒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載於www.ctsbf.edu.tw最新公告)相關資格規定。
二、具結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資料不全者,承辦單位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三、本人所報名學生聯賽之相關資料,完全正確與真實,如有造假或假冒簽名,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按競賽規程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