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KANO盃高中棒球賽 賽制: 錦標賽 主類別: 高中 次類別: 硬式木棒 組別: 混合

2017KANO盃高中棒球賽競賽規程草案


壹、宗旨:每年暑假夏日時刻,嘉義市為延續KANO「永不放棄」的精神,以KANO意象、運動元素,結合在地特色文化及推出系列活動,今年以高中棒球聯賽夏日甲子園為主要活動,邀請全國民眾一同觀戰,並停留於嘉義的美好輕旅行。

貳、依據:。

參、組織:

指導單位:嘉義市政府

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交通觀光處

承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聯賽裁判小組:依據聯賽競賽規程及棒球規則規定執行比賽等相關競賽事項。各級組聯賽比賽時,由主辦單位遴聘優秀棒球專業裁判人員擔任,各級組比賽置裁判長1人,綜理該級組比賽裁判專業事項;每一比賽場地置現場監場1人,負責該場地裁判分派、督導比賽進行及競賽爭議、申訴處理等事宜;每一場地置裁判若干人,執行該賽場之比賽勝負判定及爭議、申訴等競賽專業事宜。


肆、比賽日期:預定106年08月06日起至106年08月12日期間舉行

伍、參賽單位與報名規定

一、參賽單位:凡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所屬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得以單一學校為報名參賽單位(由主辦單位邀請參加之隊伍)。

二、報名規定:

(一)須符合參加106學年度高中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二)105學年度高中硬式木棒組前16名之學校(如未報滿,依名次遞補)。

(三)球隊人數:領隊、總教練、行政管理人員及運動防護員各1名、教練2名,球員至少報名12名,最多25名。(行政管理職務得由學校教師或學生擔任,但不得參與球隊之競賽指揮、出場指導球員及下場參加比賽。)

註:運動防護員須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者,方得報名登錄棒球聯賽。

陸、球員及教練報名規定

一、球員規定:

(一)年齡與學籍:88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106年9月1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註:球員年齡、學籍設籍以九月一日(含)為計算基準(即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學年)。

(二)規定:符合105學年度高中棒球運動聯賽資格之二年級之球員。

二、教練(總教練及教練)規定:

(一)資格:具有下列證件之一者,方得報名參加聯賽:

1.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有效之B級以上教練證。

2.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教練增能教育研習」並取得學生棒球聯賽指導證。

(二)擔任教練或管理職務,應依下列規範辦理之:

1.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為教練者,若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

2.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立即取消其報名或參賽資格。

3.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6月28日體委競字第0990014160號書函辦理:除94年1月13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適用對象外(即93年12月31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若有疑義時,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4.經處分禁賽年限未屆滿者,不得報名學生棒球聯賽。禁賽年限屆滿者,得由擬聘之學校函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轉承辦單位備查後,學校方得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報名聯賽。

5.不得同時兼任兩校球隊教練或行政管理職務。

柒、報名方式與抽籤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6年7月6日(星期四)下午5時30分截止。

二、報名手續:

(一)本學生棒球聯賽隊職員報名,係採網際網路方式報名。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球員參賽資格,將學校隊職員名單、球衣背號及照片等聯賽需用資料,輸入相關報名表件,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網際網路報名手續者,視同放棄參加本聯賽資格。(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二)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或影印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6年7月10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寄承辦單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報名表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2.隊職員(含運動防護員)照片表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註:運動防護員須檢附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影本乙份送承辦單位核備。

(三)球員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換或遞補名單及球衣號碼。

三、抽籤會議日期:106714()地點另行通知

四、相關會議:學校務必派總教練或教練及隊長出席會議,以維護學校球隊參加聯賽權益,未派員出席者,不得再有異議。

捌、比賽制度

一、競賽制度

(一)採9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5局時相差10分,7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5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二)採DH制(因學生聯賽情節特殊,不受棒球規則6.10指定擊球員必須對守隊之先發投手最少完成一次打擊之規定限制)。

(三)預賽,均採分組單循環賽,決賽採淘汰排名賽制。不論採循環賽或淘汰排名賽制,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當球賽最後一局平分時或循環賽積分相同時,則採突破僵局制。

(四)突破僵局制實施方式:

1.比賽至第9局平分時,自第10局起,攻方從無人出局,從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第10局開始比賽前,雙方教練得任選其中棒次,作為第10局首位擊球員。如選擇第3棒開始進攻,則第1棒為二壘跑壘員、第2棒為一壘跑壘員。第11局之後,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

2.循環賽球隊積分相同,需產生名次時,則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

(1)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優勝。

(2)三隊積分相同時,以突破僵局制,依下列錄取隊數多寡辦理:。

A.錄取一隊時:先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再與種子隊爭取晉級名額。

B.錄取兩隊: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

C.錄取之二隊,於該預賽循環賽時勝負關係,判定錄取之名次順序。

二、預賽

(一)參加球隊:完成報名手續之16支球隊。

(二)錄取名額:分組前二名晉級決賽。

三、決賽

(一)參加球隊:預賽晉級之球隊8隊。

(二)冠軍球隊,給予獎勵。

玖、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棒球規則(2014 MLB 7.13本壘衝撞規則適用)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註:7.13本壘衝撞

(A)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直接進壘的路線,企圖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依裁判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裁判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即使防守本壘之球員掉球)。在此情況之下,裁判應宣告該球為比賽停止球,所有其他跑壘員須返回衝撞時所佔有之壘。

原註:跑壘員若無碰觸本壘之意圖、或降低肩膀、或以手、肘、臂推撞防守球員,皆可視為違反規則7.13「偏離直接進壘路線以衝撞防守球員」之判決依據。如果跑壘員以正當滑壘方式欲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規則7.13。若跑壘員滑壘時腳前,如果其臀部和腿部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如果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

(B)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欲進壘得分的跑壘員之進壘路線。依裁判之判斷,捕手若未持球而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線,裁判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但是,依裁判之判斷,如果捕手為了處理傳來之球,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進壘路線,而導致無可避免之衝撞時,則不視為違免規則7.13。

註:8.05 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屬投手犯規

(B)持球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出球者。

原註:投手向壘傳球前,自由腳應踏出朝向該壘,但踏出後必須將球傳出(除二壘外)。

例: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投手向三壘踏出假傳後接著轉身朝一壘傳球,此行為被判【投手犯規】。只有二壘允許假牽制不傳球。


拾、比賽用球及球棒

一、比賽用球:承辦單位認可之比賽用球。

二、比賽球棒: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認可之純木質球棒。

拾壹、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二)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突破僵局制,以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比賽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三、比賽中棄權或被裁定奪權球隊,除該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取消該隊未賽之賽程,其相關球隊之得失分不計算。

拾貳、競賽地點:嘉義市立棒球場、嘉義縣立棒球場、大同技術學院暨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舉行。

拾參、經費補助

一、往返交通費:

(1)路程50公里以內者,每校每場補助1,000元;路程51至100公里者,每校每場 

  補助2,000元;路程100公里以上,依實際路程,核實補助。

(2)凡前往比賽地點之機票、船票、火車、客運車票等相關開支,應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

  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費、停

  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處理)。

二、參加本聯賽比賽期間之相關人員(含學校球隊隊職員、裁判、運動防護員等聯賽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覈實辦理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拾肆、獎    勵

一、前4名優勝球隊,每隊發給團體獎盃及團體獎狀。

二、。

拾伍、懲    處

拾陸、申訴

一、比賽期間,雙方若對對方球員資格疑義,應由總教練賽前或事實發生時,依下列方式提出。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對有疑義球員『拍照』存證,以待查驗:

(一)比賽未開賽前:雙方球隊繳交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時,若對對方攻守名單內之球員資格疑義,由總教練當場向聯賽紀錄組提出。

(二)比賽進行中:由總教練現場以口頭方式,向該場主審裁判提出,並在比賽結束前,將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三)比賽結束後:由總教練於主審裁判宣布比賽結束前,以口頭方式先向主審裁判提出,併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二、非比賽期間,若對其他學校球隊之參賽球員資格有疑義,應由學校檢齊經總教練簽章之申訴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函報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於收受理之翌日起7日內,提請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三、有關聯賽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競賽規程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申訴,並於30分鐘內,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若以口頭方式或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

四、有關聯賽競賽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並依決議辦理。

五、對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有疑義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承辦單位收受理申訴案件之翌日起7日內,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六、因特殊原因而學校需報名轉學就讀之學生,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時,應由學校以書面方式,檢齊特殊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收受理之翌日起7日內,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俟審議決議通過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七、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八、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聯賽經費。

拾柒、附則

一、參賽學校球隊除應遵守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及履行聯賽比賽公約外,更應遵守各該學校運動團隊之管理等相關規定。

二、比賽時,球員得穿金屬棒球釘鞋,穿著之學校球隊球衣應整齊統一,胸前繡印校名,背後球衣號碼清晰。

三、網際網路註冊報名登錄之球衣號碼,不得更改。球衣號碼總教練為30號,教練分別為29號及28號,行政管理人員為27號,球員為1號至25號,隊長為10號。

四、為鼓勵熱心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參與學生棒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棒球運動,同意學校在聯賽比賽球衣之【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72平方公分(72㎠),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宜標示,否則承辦單位得請該學校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該標誌。

五、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填寫之攻手名單及球衣背號應與網際網路報名之名單及球衣背號相同。填寫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時,填寫之球員應自報名註冊之球員名單中選填,其填寫人數最多以20人為限。每場比賽可自報名註冊之名單中,替補球員。

六、比賽前30分鐘,提出全隊球員選手證與繳交攻守名單,未攜帶選手證者,如填寫於攻守名單上,則没收該場比賽;球衣號碼填寫有誤,判該隊總教練離開比賽場地。

七、先守隊伍,使用三壘邊選手席,先攻隊伍使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時,賽前以擲錢幣方式,決定攻守順序。球隊進攻時,一、三壘指導員,由一位教練、一位球員擔任,出場擔任指導員者,需戴棒球頭盔,否則不得出場。

八、球隊登錄註冊報名聯賽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不得進入,對於在選手席上方或區域附近之喧嘩情形,雙方隊隊職員應協助減低事故發生之義務。

九、比賽期間發生受傷情況時,需及時處理受傷部位,裁判得強制受傷方球隊更換臨時替代人員,如於該局結束前,受傷球員無法上場,需強制更換選手,不計該隊傷停時間。如有故意拖延行為,裁判得判該隊教練離場。

十、比賽除暫停需要,各隊之領隊、總教練、教練或行政管理,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或ㄧ、三壘指導員走出指導區,進入比賽場地為球員加油、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限總教練一人在場,否則裁判不予受理。

十一、承辦單位得因比賽場次、氣候、延賽等實際情況,考量繼續比賽或調整比賽時間,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一) 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此15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未於15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

(二) 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1.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9局,投球3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若投球1局或2局或3局下場後,接連下一場之比賽投球,該投手可再投8局或7局或6局,若接連二場下場比賽,最多只能投球9局。投球4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2.投手在一場比賽中,其投球數規範如下:

(1)投球數100球以下(含):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2)投球數逾100球(不含)未達120球(不含):受隔2場限制。投手投球未滿120球,被換下場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

(3)投球數達120球(含):強制退場,並受受隔2場限制。

十四、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五、暫停實施方式:

(一)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第二次之暫停需更換投手,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四次(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二)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至多暫停四次(含)。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拾捌、本競賽規程如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訂後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